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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GAS HOLDINGS LIMITED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4)
关连交易
收购长蒙天然气之65%股本权益
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中燃时达与时达房地产就收购事项订立股份出让协议。
中燃时达主要从事天然气项目投资。中燃时达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000,000元(
约相当於90,640,000港元),其中59%(即人民币51,920,000元,约相当於
53,477,600港元)由中燃燃气拥有,馀下之41%(即人民币36,080,000元,约相当
於37,162,400港元)则由时达房地产拥有。
长蒙天然气主要从事(i)天然气项目运输;(ii)设计、安装、管理、经营及保养天
然气项目;(iii)建造天然气管网及提供相关设施;及(iv)生产、销售及保养天然
气相关设施。长蒙天然气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元(约相当於3,090,000港
元),其中65%(即人民币1,950,000元,约相当於2,008,500港
出资及拥有,馀下之35%(即人民币1,050,000元,约相当於1,081,500港元)则由
鄂尔多斯电力出资及拥有。
由於时达房地产为本公司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中燃时达之主要股东,因此时达房地
产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於
各百分比比率低於2.5%,故收购事项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2条有关取得独立
股东批准之规定,并只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至47条所载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规定
。有关收购事项之详情将收录於本公司下一份刊发之年报内。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中燃时达与时
达房地产就收购事项订立股份出让协议。有关股份出让协议之详情载列於下文:
股份出让协议
日期: 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
各订约方: (1) 卖方 : 时达房地产
(2) 买方 : 中燃时达
将予收购之资产
根据股份出让协议,中燃时达同意向时达房地产收购长蒙天然气之65%股本权益。
於收购事项前,时达房地产及鄂尔多斯电力分别拥有长蒙天然气之65%及35%权益。
有关长蒙天然气之详情进一步载列於下文「长蒙天然气之资料」一节。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了解及确信,鄂尔多斯电力除拥有长蒙天然
气之35%股本权益外,为独立第三方。
时达房地产主要从事房地产发展及销售建筑材料。由於时达房地产为本公司一家非
全资附属公司中燃时达之主要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时达房地产被视为本公司之
关连人士。
下图阐述长蒙天然气於收购事项前及於收购事项後之公司架构:
长蒙天然气於收购事项前之公司架构,详情请叁阅今天的报章公告。
长蒙天然气於收购事项後之公司架构,详情请叁阅今天的报章公告。
代价
根据股份出让协议,时达房地产将以现金人民币1,950,000元(约相当於2,008,500
港元)之代价,向中燃时达出让其於长蒙天然气之65%股本权益,而该代价将於完
成向中国政府有关当局登记股权出让事宜後七日内支付。该代价将以中燃时达之内
部资源拨付,而中燃时达有充裕之现金支付该代价。
收购事项之代价由股份出让协议各订约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并叁考长蒙天然气之
注册资本金额而达至。在达至该代价时,董事已考虑(其中包括)下列有关长蒙天
然气之财务资料:长蒙天然气之注册资本及各订约方分别作出之出资额、长蒙天然
气之资产净值、总资产及总负债。尤为重要者,董事考虑到长蒙天然气仍然处於发
展阶段,尚未录得任何营业收入或利润,而据此计出之任何代价可能并不适当。董
事亦注意到,长蒙天然气之资产净值约为3,000,000港元,相等
额,并将构成该代价之适当基准。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股份出让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而收购
事项之代价及股份出让协议之条款均属公平合理,并且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
整体利益。
生效日期
股份出让协议之生效日期将为股份出让协议签立当日,即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
中燃时达之资料
中燃时达主要从事天然气项目投资。中燃时达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000,000元(
约相当於90,640,000港元),其中59%(即人民币51,920,000元,约相当於
53,477,600港元)由中燃燃气拥有,馀下之41%(即人民币36,080,000元,约相当
於37,162,400港元)则由时达房地产拥有。
长蒙天然气之资料
长蒙天然气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成立,主要从事(i)天然气项目运输;(ii)设计
、安装、管理、经营及保养天然气项目;(iii)建造天然气管网及提供相关设施;
及(iv)生产、销售及保养天然气相关设施。
长蒙天然气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元(约相当於3,090,000港元),其中
65%(即人民币1,950,000元,约相当於2,008,500港元)由时达房地产出资及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