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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0 浙江沪杭甬<00576> - 公告 (01)

    5/31/2007 9:40:00 AM 来源:SEHK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EXPRESSWAY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576) 关连交易 向上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与上三公司及银行订立贷款协议,据此, 本公司同意透过银行向上三公司提供一笔本金额为人民币370,000,000元(约3 77,000,000港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 上三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华建交通拥有上三公司 10%以上的股权,而本公司则拥有上三公司73.625%的权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 A.13(2)(a)(i)条的规定,本公司根据贷款协议向上三公司提供贷款构成本公 司的一项关连交易。 由於根据贷款协议所提供的贷款价值少於适用百分比率的2.5%, 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故提供贷款可获豁免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但须遵守上 市规则第14A.66(2)条,於本公告及在本公司刊发的下一份年报及账目中披露 该项交易。 下图显示简化之集团架构,详情请叁阅今天之报章公告 背景 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与上三公司及银行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 款协议,本公司将会垫付贷款予银行,并由银行将该笔贷款垫付予上三公司。 上三公司须按每年8.01厘支付利息予本公司。就贷款而言应付银行的所有手续 费将由上三公司支付。 贷款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一次过付款形式垫付,并将会於二零零八年 五月二十八日以一次过付款形式偿还。 根据中国法律,只有认可银行获准垫付贷款。公司间的贷款通常透过与认可银 行的背对背安排作出。与银行的安排乃为遵守该等法律规定而作出。银行提供 贷款服务作为其日常业务的一部分。 交易的原因 安排贷款的原因是为促进上三公司的拟定投资活动,有关详情将载於稍後发表 的另一份公告。 按照前段所述,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贷款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 理,且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关连交易的含意 上三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华建交通拥有上三公司 10%以上的股权,而本公司则拥有上三公司73.625%的权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 A.13(2)(a)(i)条的规定,本公司根据贷款协议向上三公司提供贷款构成本公 司的一项关连交易。 由於根据贷款协议所提供的贷款总值少於适用百分比率的2.5%,而贷款协议乃 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故提供贷款可获豁免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但须遵守上 市规则第14A.66(2)条,於本公告及本公司在刊发的下一份年报及账目中披露 该项交易。 有关本集团及上三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现时的 注册股本为人民币4,343,114,500元(约4,429,976,790港元)。本集团的主要 业务为投资、发展、经营、管理均位於中国浙江省的沪杭甬高速公路及上三高 速公路,及该等高速公路的收费,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的配套业务,如高速 公路广告牌及服务区的经营。 上三公司拥有及经营本集团有关上三高速公路的收费。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银行」 指 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银行; 「本公司」 指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的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港元; 「华建交通」 指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为中国国有企业;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根据贷款协议批出本金额人民币370,000,000元(约 377,000,000港元)的贷款; 「贷款协议」 指 本公司、上三公司及银行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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