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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张铜:违规遭深交所处分 专家称投资者可诉赔

    29/8/2008 10:32:18 来源:证券日报 【】【】【
  •   自半年前起就因财报披露、利益输送等问题而负面新闻缠身的高新张铜,近日因违规而遭到了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这也或将成为高新张铜投资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的起点。 

        两项违规遭深交所处分 

        2008年8月26日,高新张铜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在前一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8】116号《关于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下称“决定”)。 

        该“决定”称,经相关调查查明,高新张铜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07年度亏损1.79亿元,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预亏公告,直至2008年4月才披露预亏公告;二是公司在年度业绩快报中披露2007年度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420万元,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两项违规内容,本报早在今年5月份发表的《高新张铜高价位减持调查》一文中就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追踪调查。而从2008年起,高新张铜的不少投资者也开始屡次就多项问题上诉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查。 

        直到今年7月,对高新张铜的投诉终于有了多方回应。先是2008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高新张铜正式立案调查。7月12日,高新张铜再次发布公告称,原公司董事、总经理郭照相已被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并监视居住。 

        而此次深交所调查后给出的“决定”认为,高新张铜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11.3.1条、第11.3.6条的规定;公司前任董事郭照相,现任董事李敬华等一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和第3.1.4的规定。因此,对高新张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对前述公司人员分别给予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处分。 

        不过,此前市场风传与媒体调查报道的高新张铜资金链吃紧,大量占款难以回收,以及前高管涉嫌利益输送的问题,此次深交所上述“决定”中却并未涉题,或将有待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披露。 

        专家称应已可诉赔 

        投资者欲联手控告
     

        前有*ST九发六十位投资者委托状告*ST九发违规索赔600万,如今高新张铜的投资者也打算步其后尘。在高新张铜的股吧里,也四处可见股民发布的呼吁联合起来向控告高新张铜索赔损失的帖子。 

        8月27日,记者也联系上了高新张铜的一位名叫卢一旺的广西投资者。而巧的是,这位投资者本人正好就是一位律师。 

        “我们已经联系上了十几个高新张铜的投资者了。”他告诉记者,他们准备在监管部门一旦明确高新张铜的违规事项之后,在高新张铜公司所在地张家港对其提起诉讼要求索赔,而要求索赔的金额将根据各人的遭受的损失来决定。 

        随后,记者致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证券法专家刘俊海教授,就目前投资者是否已可就前述深交所的“决定”向高新张铜提出索赔诉讼等问题进行咨询。 

        刘俊海教授表示,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必须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而目前深交所对高新张铜开出的“罚单”却属于自律处罚。 

        对此,刘俊海教授表示,虽然如果没有行政处罚,投资者原则上不能对当事人,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提出民事诉讼,但他认为,深交所目前所给出的自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近或功能相似,因此也应该作为投资者索赔权利权益中的一个重要方式,投资者也应可以去法院提出损害赔偿。 

        “从程序正义的理念而言,应该有这个诉权。”他说。 ( 谢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