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庭审过程揭示了宁波银行违法上市事实成立。现在宁波银行股价从上市之初的二十多元跌到了十元,这是由宁波银行违法上市的恶劣影响造成的,所以该股票持有人应该起诉宁波银行。”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徐国强律师8月6日下午结束“宁波银行起诉员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庭审后表示。
该案于8月6日下午第一次开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另据了解,王燕身陷其中的股权纠纷案因王燕已申请劳动仲裁而中止诉讼,劳动仲裁案将于8月11日开庭审理。
被告员工:银行起诉事实不成立
2004年王燕按照普通员工级别,申请了由宁波银行提供的25万元职工购房(装修)贴息贷款,并用这笔贷款购买了202300股银行股权。
2006年1月,王燕因与领导意见不合递交因病辞职报告。
2007年7月王燕意外发现自己合法持有的202300股股份被宁波银行高管侵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向媒体举报。之后,宁波银行天源支行以王燕拖欠贷款利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2004年贷款以来我从来没有支付过任何利息,银行内部的文件明明显示这是笔贴息贷款,并且我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催缴利息的通知,宁波银行为了报复我就以这种莫须有的理由将我诉至法庭。”王燕表示,“今天在法庭上,我方坚持要求宁波银行提供2004年我借款后支付利息的证据,宁波银行在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承认这是贴息贷款。”
据获得的甬商银(2004)37号文件显示,贷款期间的利息实行行总部补贴的办法,即行总部根据营业部提供的职工购房贴息贷款的计息明细表将利息划给营业部。
“之后宁波银行又自相矛盾地说,这笔贷款的利息是由银行员工的奖金、福利来支付的。”王燕表示,“但是他们在法庭上没能提供相关证据。”
“宁波银行没能证明这笔贷款是需要支付利息的,我的劳动关系还在银行,这是笔长达十年的长期贷款,我贷款至今只有四年,因此,起诉我的事实是不成立的。”王燕说。
律师:庭审过程揭示宁波银行违法上市的事实
尽管宁波银行曾向外界解释,宁波银行这笔贷款的利息由员工多年的工资积余支付。在法庭上又表示,利息由员工福利支付,但是宁波银行自始至终无法提供银行员工曾归还过银行利息的证据。
就此,徐国强律师表示,今天的庭审情况已经充分揭示宁波银行的上市是违法违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第四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现在宁波银行的股价由上市之初的二十多元跌到了十元,这明显是由宁波银行非法上市的恶劣影响造成的,所以该股票的持有者应该起诉宁波银行。” 徐国强表示。
内退员工:对于最后的结果没有信心
“今天的庭审座无虚席,很多有类似遭遇的员工都赶去旁听。”一位参加旁听的宁波银行内退员工表示,“但是一年多的艰难维权使得我们对胜诉不是特别有把握。”
该人士说,我们三十多个内退员工2008年6月24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认为,宁波银行内部长期采取无息贷款(对外称以历年工资结余支付),高们利用贷款获得数百万甚至数千万股股权,谋取个人资产过亿,侵犯了国有控股公司的国家财产。但是至今没有立案。
“宁波银行7月14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王燕拖欠贷款利息;7月15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7月16日下发传票;8月6日开庭。”该人士说,“这么快的节奏与我们的漫漫起诉路相比是多么鲜明的对比。”
“有过这样的经历,我们怎么可能对审判结果有信心呢?”该人士说。

